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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的新方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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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责任。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45,156,157,165和197条规定,董事有披露交易利益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董事披露其有交易往来公司的利益性质和程度。此外,董事也被要求披露因持有任何公司或产业,而可能会(或不会)与董事职责产生的任何性质和程度的冲突。对于无法遵守要求的董事,都会被处以5000新币以下的罚款,及12个月以下的监禁。
2.普通法责任。公司作为立法律个体,所获利益均为董事、所有员工及全体股东的集体利益。因此董事不得做出单提升个人利益的行为,且董事须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由于董事的权利源于股东大会,因此确保被赋予的权利使用恰当,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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