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 位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机 关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技术机构对验 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 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福州市及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福州”、“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自查后,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工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耗指标等进行监察。
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体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