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