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评验收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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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计划
  6.3 跟踪评价
  7 公众参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环境问题
  8.2 困难和不确定性分析及建议
  9 执行总结
  9.1 规划背景和规划目标
  7.1 公众参与的依据与目的

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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