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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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制造与自动化

那么对于未申报过高新认定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申请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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