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