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损毁土地的复垦具体目标,是复垦后的土地稳定且不再释放污染,实现其再生利用,以及区内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基于这一目的,结合目前我国土地复垦开展现状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应进行土地复垦监测。
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复垦,监测措施主要对复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土壤质量监测、复垦植被监测、复垦配套设施监测。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选择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用途,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