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适用范围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品⽣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产的⾷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品原料处理和⾷品加⼯、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产的⾷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防⾍、洗涤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品⽣产⼯艺有原料提
取、纯化等前处理⼯序的,需要具备与⽣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品安全管理⼈员和⾷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
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