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方案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与对策
5.2 规划方案的综合评述和推荐
5.3 规划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6 监测与跟踪评价
环境监测计划
6.3 跟踪评价
7 公众参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环境问题
8.2 困难和不确定性分析及建议
9 执行总结
9.1 规划背景和规划目标
7.1 公众参与的依据与目的
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因此,环评文件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试生产是某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程序。“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完成验收;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