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行政审批大厅局窗口、建设项目“三同时”材料、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材料、现场勘查、审理、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