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