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取得周围各级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公众对项目的各种意见和愿望体现在公众参与的结论中,主要强调各方同公众之间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性。通过公众参与,可扩大本项目在社会上影响,可以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更完善和合理,并给项目所在地区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环境管理后评价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已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每年均进行一次外审、一次内审,确保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已设立区域安全生产协调小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小组,对项目运营有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及控制;已设置专人负责项目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常规监测;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反应方案,落实责任人和配备相关应急物资,对项目的风险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控制,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
由于原环评报告表未进行清洁生产分析,因此本后评价主要依据项目现状情况进行清洁生产评价,主要依据《电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中的要求进行分析,由于目前国内尚无TN/STN-LCD类电子行业的清洁生产指标,因此只进行定性分析。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
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三、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