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节厂家制作灯会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遵守自愿、平等、互惠和诚信原则,就灯光节活动(以下简称灯光节灯会)活动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 活动产品
产品名称:详见附件一;
产品规格:详见附件一;
主要材料:详见附件一;
二、 活动时间
活动布展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活动开放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天 至 )
展出地点:
使用面积:
灯光节灯会主题乐园
三、 活动分成
本次灯光节灯会活动期间,采取售卖门票的形式来获取收益。(活动开展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整场活动乙方的50%,甲方宣传推广此次活动带来的回报率) 甲乙双方每日活动结束后对账签名确认当日的门票销售收入。 灯光节灯会门票收入按照甲方50%,乙方50%比例方式分配,每日一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次日上午10:00之前全部打入乙方公司账户,不得拖欠)。
四、 基本约定
(一) 甲方:
1、甲方负责此次活动的所有相关手续的报备,确保展出正常运行(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自承担)。
2、甲方提供100平方仓库给乙方存放贵重设备、工具、礼品等,由乙方自行保管。
3、在布展与开展期间甲方须派出电工与乙方工作人员共同配合,确保本次展出的顺利举行。
4、甲方负责此次活动所需的水电、保洁,甲方负责此次活动售票检票,安全场内外巡场,游客车辆交通疏导。甲方需给乙方人员提供住宿。
5、甲方负责此次活动展出期间场地内外维护秩序及安全,人员及费用甲方自行解决,视人流量而定。如活动期间产生任何公共安全、人身损害等事件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负责整场主电源、电线、控制机箱(根据本次展出整场面积,场内不可低于12个配电机箱)。
7、甲方负责本次展出入场的所有入场卷的印刷,甲方负责费用(入场券及团购,套票,活动卷,贵宾代金券,需由甲乙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
(二)乙方:
1、乙方提供园区全部灯光节灯会展品,并根据需要配备技术人员,协助售票人员,协助检票人员等;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
2、乙方负责活动期间乙方的工作人员配备(人员数量视情况而定),展品的维护及活动场内秩序的协助维护等。
3、乙方工作人员须服从甲方景区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需要提前告知乙方)。
4、乙方所有展品均不涉及诸如报关、缴纳关税或海关监管等相关事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该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搭建并调试好本次活动的所有设备、设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双方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携带各种劣质、仿造及可能导致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纠纷的展品及与灯光节灯会主题无关的展品参展。
3、双方的承包商、工作人员、代理、服务人员在灯光节灯会区域工作严格遵守我国消防法的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整场活动宣传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此次活动的宣传推广。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盖章签订后生效,双方各自按合同要求进行准备,若由于某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需按实际损失向另一方进行赔偿。
2、一方申请退展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依据下列条件允许或要求申请方退展;
(1)一方书面告知另一方其退展申请,若另一方同意,须书面通知申请方其决定。
(2)由于甲方或乙方未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甲方或乙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所有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3、本次活动因行为、因不可抗力(战争、火灾、地震、台风等)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从时间发生之内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与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事由证明,若证明与事由不能证明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仍然有效)。造成对方损失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除上述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包括如果生意持续火爆,双方同意一致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经甲乙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相抵触,以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为准。
九、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双方所处位置相离甚远,协会以传真方式签订,经双方盖章签字后传回,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所有条款都有保密的义务,不向第三方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