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业主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立法人资格。但是业委会具体是如何工作的,我相信大家就不一定知道了,下面由我来大家了解一下。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以上业委会工作中执行的法律依据,以下则是业委会拥有哪些职责 ,通过何种方式执行,
条(业主性质)
本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主职责)
业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报告内容,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居(村)民、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主任职责)
业主主任负责业主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会议,主持业主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业主副主任职责)
业主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会议、主持业主工作;
(四)业主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或者通过业主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业主会议)
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业委会群商议每月30日。经1/3以上业主委员提议或者业主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业主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和业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会议。
业主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印章后存档。
业主应当将业主的决定(包括业主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社区居民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委会会委员收集业主群内收集业主提议,经投票后形成提议,由业委会主任组织业主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主任负责召集业主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主任代表业主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印章由业主专人(业主成立之后再行定夺,并行公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印章,经业主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印章的,由业主决定。
第十一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专人(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12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专人(业主成立之后再行定夺,并行公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接待制度,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提出询问,业主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
业主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年底春节前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的联系。业主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30号)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居民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业主决定的纠正)
业主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留存3份,社区居民存档1份,并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