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排污口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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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三十一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四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十五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六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四十四 发展计划主管和水行政主管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会同有关制订,经发展计划主管审查批准后执行。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会同同级有关依据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发展计划主管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四十五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订,报或者其授权的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商有关人民制订,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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