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1资料与标准
1.1资料
某地区一栋六间五层砖混结构临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87m2,1985年8月建成。底层为4.1m,楼层8m;2层为商户住房,3~5层为旅馆,底层为六间零售商店;每间商店进深6m,开间4.5米,由于该地区1996年经历了4级以上的一次地震,虽震感明显,也由当地地震局预测并发布消息,但无造成城区房屋损毁和和人为伤害;随着当地对新城区规划,2010年经当地鉴定部门鉴定为“全危房”,需拆除重建,业主不服,后经由业主与当地协调通过报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