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分解落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十个工作日内;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核发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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