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1、软件著作权;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5、美术、建筑作品;
6、摄影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的,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11、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12、受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13、质押合同;
1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15、各项登记有关服务;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著作、、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版权登记流程:
1、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2、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3、作者条件: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版权登记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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