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财务审计需要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
3、财务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凭证资料等等)
4、银行对账单及流水。
5、年度和季度纳税申报表。
6、专项支出费用发票及合同和项目介绍。
7、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
【服务流程】
1、了解被审单位的需求,签订合同;
2、提供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
3、提供被审单位的执照和章程;
4、上门审计,核查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
5、客户验收付款。
【业务范围】
财务审计、企业招投标审计、非盈利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教育培训和民办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医院和事业单位年度年检财务审计、公司成立验资审计报告、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旅游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