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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区规划设计规范(工业厂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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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7.
2.1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构)筑物外墙向道路方向依次布置:

  1 电信管线;

  2 电力管线;

  3 热力管线;

  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气、燃气及各种工艺管线;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

  6 雨水、污水管线。

7
2.2 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影响范围内,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重力式自流排水的地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用地狭窄时,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以及维修时不需要开挖路面的管线,可布置在道路下面。

7
2.3 在总平面布置中,采用共沟敷设管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
1.12条的规定。

7
2.4 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形式布置管线时,下列管线严禁同舱或共沟敷设:

  1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管线;

  2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气体管线;

  3 消防水管线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丙类的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助燃气体管线、毒性气体管线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

  4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与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热力管线。

7
2.5 管线采用地下直埋布置时,地下管线之间的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
2.5的规定。

7
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
2.6的规定。
 表7.
2.5 地下管线之间的小水平净距(m)

 
 续表7.
2.5

 
 续表7.
2.5

 
 续表7.
2.5

 
注:1 表中水平净距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外侧的电缆计算。

   2 热力管线(沟)与直埋电力管线、电信电缆管线的水平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局部地段电力管线穿管保护或加设隔板后,与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5m,与穿管电信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1m。

   4 表中数据系按给水管线在污水管线上方制定。生活饮用给水管线与生产生活污水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0%,性的生产废水排水管线和雨水管线(沟)与除生活饮用水外的给水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

   5 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线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管线(沟)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及电缆沟(管)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直埋电力管线与表中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可按35kV直埋电力管线的数值增加50%。

   8 氧气管线与管线在同一标高布置时,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25m,但管线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先使用砂类土回填,并应在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再回填土。

   9 燃气管线与排水管线的净距指非满流状态时的水平净距,满流状态时水平净距可减少10%。

   10 表中管径指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水平净距;表中 
1.5/
2.0 表示雨水管线(沟)与给水管线的小水平净距为
1.5m,污水管线与给水管线的小水平净距为
2.0m。

   11 压力大于
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2 表中 表示没有规定,可根据管线施工要求确定。
 表7.
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中数值除注明外,地下管线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外侧的电缆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道路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排管敷设时,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应与电缆沟(管)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一致。

   3 表中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指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基础以上时的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深度大于建(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根据土壤性质计算后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4 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沿距表中各类管线的小水平净距,应按表中照明、通信杆柱净距增加50%。

   5 双柱式管架分别设置基础时,在符合本表要求前提下,可在管架基础之间布置管线。

   6 管线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7 压力大于
1.6MPa的氧气管线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8 压力大于
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区、严寒冻土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地下管线、排水沟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抗震的规定。

7
2.7 地下管线之间及地下管线与准轨铁路或道路交叉时,相互间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顶部至铁轨底部净距不宜小于
1.2m;

  2 管线顶部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部净距不宜小于0.7m,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
2.10条的规定;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7
2.8 除排水管线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管线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道路的路肩或路堤坡脚及排水沟外边缘宜大于0.5m;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
2.0m,伸出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
1.0m。

7
2.9 地下管线的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
2.9的规定。
 表7.
2.9 地下管线的小覆土深度(m)

 
注:聚给水管线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下面的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

7
2.10 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等,覆土深度应根据当地土壤的冻结深度确定;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及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确定。

7
2.11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新增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符合本标准第7.
2.5条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可在管线使用和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缩小管线之间的净距。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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