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1 台试制造成品和 1 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
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配备 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试安装
试安装应当是相应级别的锅炉整机安装工程;A 级试安装样品应当为散装锅炉,如果试安装样品为整装锅炉,则应当在许可证中给予限制;
试安装工程的设计和受压元件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试安装工程应当经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合格。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试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