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环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
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批准后执行。环评
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