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确认公司地址没有被占用或已经撤销原占用之后,要准备材料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更改地址了,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除封面外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6、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需以公司的名字租赁,并由所有房东签字(房产证上几个房东就签几个名字),并且租房到期日期需距当前日期大于6个月,同时写明房屋用途(如用于办公);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公章。
工商变更具体可变更的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3、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