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报告的总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影响评估。
由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节能评估的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的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需要一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