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无形资产是否有法律保护,可将其分为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前者主要依托于法律发挥作用,而后者主要受企业自身保密原则的保护。
(1)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即法定无形资产,一般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一定期限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例如经过国家专利部门登记、批准认可并按期交纳专利费用、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权,经商标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商标权(注册商标)等,它们分别受《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此类资产一旦失去法律保护,就将失去其资产属性和价值。
(2)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此类无形资产一般不受的法律保护,如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秘密等。一旦该类无形资产被公开,便失去其原有的价值。
此种分类形式将无形资产划分为有法律保护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醒评估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需要关注特定法律法规及保护条件对无形资产的约束以及企业是否已经依法及时获取法律保护,这是此类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的先决条件;对于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关注无形资产拥有主体对无形资产的保护程度,这将决定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量的大小。
(一)以质押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
(二)以出资或者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进行评估。
(三)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案,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确信总体价值合理的基础上,以及重要无形资产明确辨认和单评估的情形下,可以视情况采用简便的方法对其他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析。
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使无形资产有了市场价值定位并使其价值不断得以发掘和提升,进而在资本扩张中成为旗帜并参与经营。将无形资产加以有效运营,还可以优化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提升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
企业品牌建设的需要
1.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教育员工。在品牌营销时代,企业不但要向公司外的人传达品牌的健康状态和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向公司内所有的员工传达品牌信息,培养员工对本企业的忠诚度,以达到凝聚人心的目的。
2.无形资产价值传播是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的有效手段。随着企业形象问题逐渐受到企业界的重视,商标的宣传,已经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重要途径。所以对商标、品牌等资产的评估及宣传是强化企业形象、展示发展实力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评估原则
1、立性原则:有立的评估资格,立进行操作,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符合企业被估资产的实际选用方法和标准。
3、科学性原则: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操作,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国际惯例。
4.资产核实原则:对委估资产做到不减评,不漏评。
5、安全保密性原则:对知悉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