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保安服务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 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 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 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新注册保安公司及保安服务许可证备案有几个关键要求:(视当地情况而定)
1、注册资本需要在100万以上,可以认缴。
2、法人和两名高管人员须具有二级保安师证书。
3、办公用房的平方米数应在400平方米以上,并应有不少于8个部门。
4、相关说明文件、相关车辆、安全设备等。
5、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安全岗位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控制制度。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其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如下),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