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地理标志商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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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

地理标志生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与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

普通注册商标作为一项私权,不仅仅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而且其转让也不受限制。

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决定了地理标志不得许可划定的产地范围之外的主体使用,更不能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地理标志产业之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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