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共和国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共和国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共和国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工程师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工程师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