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的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的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具有岩土工程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资质中任一项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本标准中所称主要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工程地质勘查的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勘查阶段一般分为选址勘查、初步勘查、详细勘查及施工勘察。选址勘查阶段,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未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考试|大|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查阶段,应对建筑地质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加固与不良地质条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