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变更申清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曰起20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清,发证机关重新 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1.企业名称;2.法定代表 人;3.主要负责人;4.门牌号;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 措施;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产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
2、工商登记地址要和实际办公地址保持一致;
3、经营场所要为纯办公用途且要通过二次消防;
4、企业至少拥有一个主要安全负责人和两个安全管理人员;
5、拥有危化品存储资质和运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