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住所托管协议入驻详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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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简称“前海自贸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为享受自贸区优惠政策,大批企业选择将公司注册在前海自贸区。除少部分企业在自贸区内拥有主要经营场所外,多数企业系以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形式办理住所托管,并将部分日常办公事务委聘给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办理。

事实上,该类企业的登记住所虽然为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号A栋201室”),但往往会在自贸区之外再设立办公场所。这也相应产生了入驻自贸区商务秘书公司企业的登记住所地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问题,并使司法管辖中如何确定该类企业的被告住所地出现争议。

目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开展,设立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四川、陕西、重庆等地的自贸区正在积极探索施行虚拟地址托管制度。自贸区是我国的试验田,确定入驻自贸区商务秘书公司企业的“被告住所地”为注册登记地的司法管辖原则,不仅对整个自贸区司法改革创新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更有助于自贸区企业享受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使自贸区真正成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深圳拟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解决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将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作出公告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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