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用途。根据《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人才基金使用办法》),团队建设资助和贷款贴息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其中,创业类团队还可用于场地租用、设备采购、成员薪酬;个人所得税奖励主要用于本人生活事项。
资金使用。资助经费实行“项目+团队”人负责制,应严格遵守《人才基金使用办法》、部门预算管理、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资助协议》有关约定,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立核算、专款。
申报培养创业类“项目+团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团队”创办企业在津注册时间,申报A级应不超过5年,B级不超过3年,C级不超过2年。企业应在我市有实际办公场地,并正常运营。
2.团队人应为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具备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成员数应不少于3人(含人、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应在津工作。
4.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