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霞浦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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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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