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是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016年2月,卫生许可证正式取消。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
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