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审查鉴定过程合法性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8条 第三方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这需要房屋持有人签署一份房屋委托第三方的委托书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房屋在以前是否出现过改建或加固的历史痕迹。
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1. 从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入手
危房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查询该鉴定机构是否拥有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文件信息,以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在段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该房屋拆迁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就不具备鉴定资质,故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章”。据此,鉴定机构应为“官办”,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采取符合实际的办法,对拥有产权的房屋里的居民依法进行安置。
5、危房拆除后,要依法重建,并要与拥有产权的房子里面原来的居民签订好协议。
6、在建房的过程中,房子建好以后,危房鉴定要充分保障国家、集体、拥有产权的居民的利益,严格保障房子的质量。
2安全性鉴定方法
2.1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
危房鉴定基于建筑物大多为砖混结构,因此应按照承载能力、主体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项目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能鉴定,并且对每一构件均标注明显该构件评定的等级,并取低作为该构件安全性能等级。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非受力裂缝时,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已大于1mm,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