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要做出下列相关的处罚。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且要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