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备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卫生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即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确保在不降低审评审批标准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大限度提高申报速度。
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
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上市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