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