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商标被异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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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国内申请人
4.2.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2.1.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章戳" 处所 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4.2.1.1.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 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是自然人 的 ,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图 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体现三维效果且能够识别 、 确 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 。 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如正视图、侧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等) , 且多面视图应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包含多面视图的图样整体长和


宽应当不大于10 厘米 , 不小于5 厘米。三维标志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标示在三维 形状视图中的正确位置 , 不可立于视图之外。 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商标 的图样作文字描述 , 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权。
对于提交的图样中未尽展示部分 , 一般视为无特殊设计或无显著特征 , 可看作基 于图样已体现的三维形状的合理延伸 , 申请人不要求权保护。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集体商标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 ,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名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 力的证明文件 , 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 权文件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 质量 )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 说明 ,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 , 经审查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不予受理 , 书 面通知异议人。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受理:
(1)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 异议 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 异议人主体资格 、异议理由不符合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3) 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 , 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 , 未附送的 , 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 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 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 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 。 按收文日期 , 在确保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 , 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 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 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 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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