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1.对2022年度平台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2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高不超过100万。
3.2022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能为厦门产品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园区、直播基地的主办方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
(1)概况:包括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2)直播园区/基地运营情况:
①建设总体情况(园区、基地面积、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②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③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3)直播园区/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