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竞争公平。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
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
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
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样品为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总汞参数考核机构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的通知》(市监认证〔2021〕79号)要求,总局于2021年10—12月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局)开展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对提升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