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包含信息公开和其他管理要求,一般包括守法的执行报告和相关的流程与平面图。
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来执行相应的工作。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