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根据2015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
为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