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一信-红桥次氯酸钠发生器涉水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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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供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材料要求:
一、产品命名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产品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品牌名中使用字母的,应提供商标局注册或受理证明。
可参考下列范例:××牌 ××型无负压供水设备。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部件的材料;
4、适用水质范围;
5、使用年限;
6、技术参数(规格、设备功率、供水量等)。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应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流程图及简要文字叙述。
四、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五、产品标签(铭牌)
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商标logo;
2、产品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
应包括企业介绍、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主要技术参数(如设备功率、供水量)、材料主要成份或部件、结构示意图、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适用范围、使用及安装方法、注意事项、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进口产品应标明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等。
七、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应为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八、产品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3、将冲印的照片贴于A4纸上,并在交界处加盖公章。
九、生产厂区位置图及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
1、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如周围为其他企业,应标明相关企业名称;
2、生产场地布局图应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分别标明。
十、进口产品应提供的进口代理证明及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由产品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十四、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
应包含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材料、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引用标准应包括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检验指标中应有相关的卫生指标。
所有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成份等内容,应全部统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原批件有效期顺延4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补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应当分别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

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
四 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
报送材料样例 国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水质处理器分类
  (一)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二)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 不需 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陶瓷输配水设备、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氯(液氯、氯气);
(四)石英砂;
(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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