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审批条件及相关材料:
1. 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人简历(18周岁起)
3. 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 公司章程()
5. 3个相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本科以上)美术、新闻、导演、文学、艺术设计、作曲、创作、编导等
6. 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相同)
7. 租赁合同(期限1年,出租方和房产证产权人一致)
8. 报告(体现注册资金300W元以上)
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公司注册后申请需要)
11. 公司法人手机、邮编、传真、座机
12. 公司是否有筹备拍摄的影视剧、动画片、专题片名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行政许可总时限:20工作日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1)申请书(申请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