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怎么办?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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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