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形式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分为两种组织形式,即合伙式和公司形式。
2.设立条件
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的一般性规定,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评估师;其合伙人2/3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用公司形式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2/3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近3年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以上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设立程序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路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
评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