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项目节能报告要注意项目节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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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实施节能审查。将达不到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单位能耗增加值控制性指标的项目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中年煤炭消耗5000吨以上的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本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依法实行公开。承诺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区域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由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或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诺备案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能源监察机构或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节能审查的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列入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不得突破节能审查阶段确定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能源消费总量是否突破,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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