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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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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资助费用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资助2500元/件;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5件。
(2)对于非个人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增加资助7500元/件。
(3)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表;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凭证;
发明专利证书。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在美国、欧洲和日本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万元/件;
(2)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
(3)对非个人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4)国外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表;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3、PCT专利:

(1)个人申请:资助3000元/件;
(2)非个人申请:资助1万元/件。

(二)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4、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年度PCT专利申请总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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