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加急下证,商业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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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资质的企业才具有和合作商进行商业合作的资格。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并使用。与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如今已成为众多创业者的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商业合作企业会提供产品、管理、服务等方面支持,这无疑于成功模式的再复制。多数与创业者进行商业合作的企业是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

总公司与直营店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直营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对直营店直接投资、经营以及管理。

而承包中的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实际上只是经营、管理权,该权利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产生。因此承包经营者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合同相对方并不对承包经营者进行投资、经营及管理。

因此承包与直营不同,依楼主所说,其公司还不具备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条件。

另外想说一句的是,《办法》之所以规定特许人的资格条件,是在于特许的内容往往是一些可复制的经营资源或模式。既然如此,商家便理所当然地要证明自身的资源或模式能够复制、推广并成功经营,直营店的数量和时间就成了具说服力的证据。因为如果你只有一家门店,却去要求别人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搞,这是很难说得过去的。

备案材料

(一)电子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变更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彩色电子版。

(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特许人拥有两个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以特许人控股股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含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等。

(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提交的份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且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一致。

(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②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③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④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⑤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措施;

⑥产品或者服务的与广告宣传;

⑦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⑧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⑨违约责任;

⑩争议的解决方式;

⑪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

⑴合同的解除条款中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⑵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除非被特许人另行书面同意。

⑶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或者另行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

(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操作手册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操作手册目录应标明各章、节主题和总页数。

(8)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9)特许人承诺书。

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由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电子版。

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

(11)备案授权委托书。

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承办人身份证,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等。

(1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受托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彩色电子版(确保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能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3)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逾期备案说明书》。

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逾期备案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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